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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年5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为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经中央纪委认真研究,制定了这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本规定,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各级纪检机关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BT(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KG2〗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一、《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关背景和主要考虑 近几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大了源头治理预防腐败的力度,同时,秉公执纪,查处了一批违反党纪的案件,反腐倡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办案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等。对这样一些新情况,虽然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受当时条件的局限,相关条款比较原则,没有明确规范定性量纪的依据。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教育各级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央纪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本着立足实际、急用为先、依纪依法、坚决稳妥、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的原则,制定了这个《规定》。这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这些内容,应当说把握得比较准确,政策界限也比较清楚。总的来说,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重申和提出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搞权钱交易,就是强调既要坚决查处权钱交易的案件,又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用权为公、廉洁自律。 二、出台《规定》有哪些重要意义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为我们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及时地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难以把握的违纪违法活动。有了这个《规定》,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明确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处理;另一方面,又用党内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发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二是能够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未雨绸缪,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域;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体现了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制定颁布这个《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并在印发《通知》中强调,“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同时对犯有这些违纪行为的同志也是一种教育帮助和挽救。 三、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强调,“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应当如何理解和执行这条政策
理解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的行为,历来是我们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具体执行中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处理时可以比平时的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教育绝大多数的目的。三是要认真稳妥,避免无原则从宽。由于这条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有关部署要求,帮助督促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党组织说清情况,珍惜时机,主动纠正,争取从宽处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必将依纪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四、《规定》为惩治权钱交易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依据,各级纪检机关应如何发挥《规定》的作用,加大惩治权钱交易腐败行为的力度
当前,各级纪检机关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首先,要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采取培训、宣讲等形式抓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党员干部明确《规定》的精神实质,知晓《规定》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其次,认真核查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确保讲清和纠正的真实可靠性。第三,认真排查掌握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集中查处拒不纠正的违纪违法者。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说清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群众有反映的,可以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要求有关党员干部解释说明,并根据情况稳妥处理。第四,及时查处《规定》发布后顶风违纪的行为,继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力度。各级纪检机关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案件,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 五、《规定》是为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特点制定的,是反腐倡廉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各级纪检机关将如何进一步贯彻制度创新的精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这是不断提高执纪办案能力的基础,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要清醒地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紧迫而又突出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预防功能,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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